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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将《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将《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1-07-07 16:00:54

  • 湘科院〔2021〕_号_-_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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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现将《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有利于组织调动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全部科研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集团主业,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集团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领域的拓展。

  第三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主要用于湖南湘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科科技研究院)直接出资并组织研制的项目。本办法原则上不适用于湘科科技研究院下属公司项目。

  第四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的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项目监管等工作由湘科科技研究院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湘科科技研究院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发榜方,发榜方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科技揭榜制项目科研投入。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进行立项评审、项目阶段评审、项目验收;

  (二)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三)对报名参与的各方进行考察、评分,并最终确定揭榜方;

  (四)承担项目科研经费,按阶段将项目经费拨付至揭榜方所属公司,并且定期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七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揭榜方需为集团本部和集团控股或参股公司在职科研人员,揭榜方可自行组建技术团队进行研发,但团队组建方案需报湘科科技研究院审批。科技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揭榜方需征得所在单位的支持和承诺;

  (二)有较强与项目相关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

  (五)缴纳不高于项目科研预算10%的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揭榜方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建项目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配套条件,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项目预定目标;

  (二)缴纳不高于项目科研预算的10% 作为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揭榜方所属公司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揭榜工作流程

  (一)立项论证。湘科科技研究院按照《湘科科技研究院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在集团内部张榜发布。

  (二)张榜发布。湘科科技研究院通过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湘科集团内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集团及集团一、二级子公司在职科研骨干张榜发布,且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接揭榜。揭榜方征得其所在公司同意后,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湘科科技研究院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

  (四)评比遴选。湘科科技研究院学术评审委员会组织对揭榜方的科研能力、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评比,并按优先次序进行排序,选定揭榜方。

  (五)签订协议。湘科科技研究院、揭榜方、揭榜方所在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六)资金拨付。揭榜方需预先缴纳一定数额项目风险抵押金至湘科科技研究院,科研经费由湘科科技研究院按阶段拨付至其所在公司。

  (七)项目管理。湘科科技研究院对目标进展、阶段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完成后,湘科科技研究院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八)项目奖励及利润分成。揭榜时,各方应参照《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型企业科研激励暂行办法》签订项目奖励及权益分配协议;实施难度大、项目周期长、投入金额多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酌情在科研激励办法奖励基础上浮5%-20%。

  第十一条 项目揭榜时,各方需签订相应的权属、利益分配及科研奖励、违约责任协议。其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二)在协议中明确揭榜方享有的项目成果署名权;项目阶段性奖励,及科研成果转化后的利润提成;

  (三)揭榜方所在公司享有项目成果优先生产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机制,项目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湘科科技研究院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节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湘科科技研究院按照项目批复要求、项目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湘科科技研究院按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分阶段拨付科研经费至揭榜方所在公司,由揭榜方所在公司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湘科科技研究院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对项目财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立中期评估制度。湘科科技研究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下一阶段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揭榜方于每年5月底(上半年)和10月底前(全年)将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报送湘科科技研究院,执行期不足一年的课题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揭榜方在课题研制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问题,应在出现问题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湘科科技研究院,湘科科技研究院需及时跟踪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调整和撤销制度

  (一)需要调整或撤销的课题,揭榜方向湘科科技研究院提出书面报告意见,由湘科科技研究院审核。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终止:

  1. 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2.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的;

  3. 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

  4. 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任务签署双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揭榜方向湘科科技研究院提出书面报告意见,由湘科科技研究院审核。

  (三)撤销的课题,揭榜方应当向湘科科技研究院做出书面报告,包括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

  (四)因揭榜方非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由湘科科技研究院审核同意后,可以重新选择揭榜方实施、延期继续实施项目或终止项目。重新选择揭榜方的,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原揭榜方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新揭榜方享有原揭榜方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需缴纳相应风险抵押金,原揭榜方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项目终止的,返还揭榜方风险抵押金,收回拨付的剩余科研经费。

  (五)因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湘科科技研究院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揭榜方风险抵押金不退还,收回拨付的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若科研经费超出项目预算,经湘科科技研究院组织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追加经费;若科研经费低于项目预算,在项目完成后退还至湘科科技研究院。

  第二十条 对故意串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揭榜方,在科研项目申报、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揭榜方向湘科科技研究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湘科科技研究院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揭榜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湘科科技研究院申请延期,经湘科科技研究院审核、批准后按新周期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揭榜方须积极配合湘科科技研究院的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过程“痕迹”管理。项目结束前揭榜方须向湘科科技研究院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包括:项目任务书,技术合同,执行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 经湘科科技研究院验收项目完成后,揭榜方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湘科科技研究院对项目执行的管理,湘科科技研究院将视情节,对未按照要求执行项目研究的揭榜方将采取违规约谈、通报批评、缓拨经费、减少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不按时上报半年和年度报告或其他相关信息,以及不接受年度现场监督检查的揭榜方,湘科科技研究院将对该课题采取违规约谈、通报批评、缓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揭榜方限期整改。

  (二)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或未完成研制计划的项目,湘科科技研究院将视情况对该项目作出相应处理,如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偏离项目任务书,且不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项目,湘科科技研究院将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取消揭榜方项目承研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款项,没收揭榜方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三)揭榜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湘科科技研究院将对其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没收揭榜方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并向集团内部公开,揭榜方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集团科研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科科技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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